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五)
十三、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选配有何具体要求?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十四、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学习有什么具体规定?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的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十五、应从哪些方面安排和组织好党员离退休干部的组织生活?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党内其他活动。根据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生活。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党员,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定期派人走访,向他们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十六、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关系是否可以脱离原单位?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6〕12号﹚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对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党员,要及时明确他们的党组织隶属关系。如本人自愿,离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可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对按规定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的退休干部党员,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予以接收;其他退休干部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本着自愿原则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所在的街道、社区和乡镇要为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场所。
十七、怎样做好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
2004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规定:
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十八、应从哪些方面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10号)规定: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广大离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面向离退休干部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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