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六)
十九、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1)省、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三个机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2)省、市(地)、县(市、区)正式下发了文件,对“三个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3)省、市(地)、县(市、区)“三个机制”运转正常,对离休干部实行全员覆盖,“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业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发放。离休干部医药费参加了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或采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给予保障。
二十、什么是离休干部“三个机制”,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什么?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61号)规定:
离休干部“三个机制”是指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的原则是: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采取特殊政策、特殊办法,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十一、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
(2)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确保按时社会化发放。
(3)凡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省(区、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业要全额纳入离休费予以保障。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怎样保障?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机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二十三、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2003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
(1)地方政府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二十四、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分别采取哪种保障形式?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
二十五、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如何掌握?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十六、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统筹资金应如何筹集?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规定:
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集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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